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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》(京经信发〔2023〕73号)

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4461 2023-12-07

《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》(京经信发〔2023〕73号)

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 《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 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,贯彻落实《北京市“十四五”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》及《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》,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,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,提升高精尖产业核心竞争力,规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,促进企业技术中心高质量发展,依据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》(2016年第34号令),制定本办法。

 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,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,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、开展产业技术研发、创造运用知识产权、建立技术标准体系、凝聚培养创新人才、构建协同创新网络、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。

 

  第三条 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,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,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。北京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,对创新能力强、创新机制好、引领示范作用大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,并给予政策支持,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。

 

  第四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(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)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、评价、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、科技、财政、税务、海关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申请和创建

 

 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三次。

 

 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 

  (一)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,信用状况良好,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。

 

  (二)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,企业高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并担任技术中心主任,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,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且建立运行两年以上,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。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。

 

  (三)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,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(其中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5亿元,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不低于1亿元)。

 

  (四)有较高的研发投入,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
 

  1、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在1000~5000万元之间,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:制造业3%;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%;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%;建筑业1%;其他3%。

 

  2、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。

 

  3、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亿元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,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,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:制造业10%,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%,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%,其他10%。

 

  (五)拥有技术水平高、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,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(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,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)。

 

  (六)有较好的技术积累,重视前沿技术开发,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。

 

  (七)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,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(包括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、植物新品种等,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、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);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少于三件(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、药品注册申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)。

 

 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,不得存在下列情况:

 

  (一)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走私,受到刑事、行政处罚;

 

  (二)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偷税、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;

 

  (三)司法、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。

 

  第八条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,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。

 

 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,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,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。

 

 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:

 

  (一)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,满足第六条、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且自评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企业,可按照创建通知要求,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,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;

 

  (二)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,确定创建结果并向社会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。

 

第三章 运行评价

 

 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,基本要求参照第二章第六条。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,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。

 

 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核查,并形成评价结果,企业满足基本要求且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。支持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产业创新投入,组织关键技术攻关,提升企业竞争力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。

 

第四章 监督管理

 

 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,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。

 

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:

 

  (一)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;

 

  (二)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;

 

  (三)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;

 

  (四)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、安全事故;

 

  (五)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走私,受到刑事、行政处罚;

 

  (六)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偷税、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;

 

  (七)司法、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;

 

  (八)企业被依法终止。

 

 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(一)、(二)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,自撤销之日起,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。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(三)-(七)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,自撤销之日起,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。

 

第五章 鼓励政策

 

 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,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新产品产出,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,集聚企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,对于能够保持较高增速、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、具备较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能力的企业,择优给予支持。同时,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可在项目申报、人才引进与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。

 

  第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和支持。

 

第六章 附则

 

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(2021年)》同时废止。

 

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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